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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17:43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真正保证守信、优秀而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特参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此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便全院统一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广东省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在本院就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院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与我院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负责承办,贷款方式为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年不得高于6000元:贷款分学杂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杂费贷款为学生所读专业学杂费收费标准,生活费贷款不得超过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限额。借款人可以同时申请两种贷款。(全日制定向培养的专科生、本科生只限申请基本生活费贷款。)

第二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普通专、本科学生、研究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永久居民身份证,未满18岁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院任何处分;

(三)已获得我院入学注册资格;学习认真,成绩良好,申请前一年内不及格(包括补考、重修)科目不得超过三门。

(四)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

(五)承诺在还清助学贷款本息前,本人毕业证书交由学院代为保管(学院发放相应学历证明书)。

第三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注:借款人填写的所有书面资料均应用黑色碳素水笔书写。)

(一)借款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父母一方所在单位或家庭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基本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父母双方或一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以及其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各系(部)党总支召开申请人信用教育大会,对本系借款申请人进行初审,并指导学生正确填写《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然后将所有材料汇总,连同《国家助学贷款明细表》一起送交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拟定贷款名单,汇总报银行(贷款人)审批。

(四)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贷合同。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发放方式:生活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合同经学院财务处每月划入借款人校园卡内;学杂费贷款由贷款人划入学院学费收款账户。

第七条 助学贷款实行集中申请,一次办理,按年(月)发放的方式,无特殊原因,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予办理贷款变更申请。特殊情况经学生处及贷款人同意后可另行申请办理。

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借款之日起至毕业后四年。

第九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法定贷款同期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

第十条 按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文件精神,我院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省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个人承担。

第五章 助学贷款的归还

第十一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付息(按年、按季或按月),也可提前还本付息,具体还贷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但借款人还贷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毕业当年开始,至毕业后四年内还清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应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贷款人提出展期,视为违约,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负担外,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并有权采取合同认可的追款措施。

第十二条 借款人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学院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如有违约,可由贷款人在本院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违约内容,予以查询。借款人毕业时未还清贷款的,贷款资料装入借款人档案,学院代为保管其毕业证书,并发放相应学历证明书。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借贷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向贷款人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六章 助学贷款的终止

第十四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可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三)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和死亡者;

(四)未按借贷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金者;

(五)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第七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在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进行,学院学生处、财务处和各系(部)具体负责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生处职责:

1、负责制(修)定助学贷款相关规定;

2、负责联系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协调学院与其关系;按期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人的相关材料;

3、负责借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学生信用教育;

4、负责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时的毕业去向、通信方式及贷款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借款人资料;

5、指导各系(部)开展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二)财务处职责:

1、负责联系确定我院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经办学院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等事务,协调学院与贷款人的业务;

2、负责监督贷款人划转贷款金额及其它涉及贷款资金动作业务(包括贷款放贷、学费收缴、还本付息等)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协助学生处制(修)定助学贷款相关规定。

(三)各系(部)职责:

1、接受本系(部)学生的贷款申请;具体开展对本系(部)借款人的信用教育。

2、协助学生处做好借贷人初审工作,指导借款人认真、及时办理各项相关手续。

3、必要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贷款本息追讨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仲学字20010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二年六月

(注:2004、2005年秋季入学的学生按国办发[2004]51号文的要求执行,贷款的学生毕业后六年内要还清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