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粤教思[2002]65号文)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以及其他合法劳动获取经济报酬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及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简称勤工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并审批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申请,管理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做好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
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四)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相关协议的学生,进行教育、调整、辞退,直至暂停或取消其资格;
(五)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校外单位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凭有效证件到勤工办登记,签定协议后方可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后送勤工办,勤工办推荐给用人单位录用。
第九条 勤工助学的需求信息和录用条件由勤工办通过宣传栏、校园网等渠道向学生公布,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勤工办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推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短期培训。
第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每学期应写工作总结或体会一份,用人单位应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予以鉴定(按勤工办统一印制表格填写),学生毕业时将鉴定材料存入其档案。
第十一条 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二)生活简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三)遵纪守法,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办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要尽快熟悉业务,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
第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人事处负责核定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办负责招聘学生。未经批准而自行安排学生上岗,勤工办不予计算酬金。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拟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之内将下一学期所需的勤工助学岗位、人数及具体要求报勤工办;
(二)勤工办在一周内汇总并报人事处审核;
(三)人事处在一周内根据各申请部门在职人员编制数及工作量等核定勤工助学岗位数。
(四)每学期第一周勤工办公开招聘,第二周向各用人部门推荐学生,各部门根据需要在推荐范围内确定具体人选(原则上一个学生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为一学期)。
(五)原有岗位寒暑假需要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在每学期放假前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否则不予计算酬金。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间每月不得超过50小时(寒、暑假期每月不超过120小时)。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为5元/小时。各用人部门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出勤登记,并于每月第一周星期三之前将登记本送交勤工办审核,勤工助学学生于每月第二周星期一到勤工办领取酬金发放表,交由部门主管教师签署意见后到财务处领取酬金。
第十八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校内外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
(一)按规定从每年学生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已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二)社会各界的赞助资金。
第二十条 财务处对勤工助学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少量支付学校直接用于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和相关业务工作。勤工助学资金使用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批,由纪检和财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检查。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和对支持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人员给予表彰和鼓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具体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佳、消极怠工者,学生处、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酬金或辞退处理。对有违法行为者,学校除按校规处理外,可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评优办法
为倡导和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进一步树立自尊、自立、自强意识,表彰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学生先进个人
1、思想品质好,尊师爱友,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校内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并且入校以来参加勤工助学至少一学期以上(每学期的工作量不少于150小时)。
3、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工作态度认真,成绩突出。
4、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内所学课程全部及格,综合测评总分在本专业年级学生中排名40%之前。
5、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规定,得到用人部门的表扬,并积极主动向勤工办提交勤工助学总结或体会。
(二)先进工作者
1、积极宣传勤工助学活动的意义,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
2、认真做好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向学生明确勤工助学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及时发放劳动报酬,奖罚分明。
3、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指导和思想教育。
4、及时将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情况反馈给勤工办或有关院(系)。
二、评选方法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审批表》(一式两份)。
2、各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3、材料统一送交勤工办,由勤工办进行初审,然后经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人选,并在校内公示3-5天。
三、评奖时间和名额
每年11月份,评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主管教师,学生先进个人奖励名额为每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总数的5%,先进工作者奖励名额根据申报先进材料的情况确定。
四、表彰和奖励
学校召开勤工助学工作总结暨表彰会,对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和“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