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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17:42    来源:    作者:    阅读: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所属院(系)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及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最后期限。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自费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体格检查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教育费或未办理缓交手续的不予注册。
按教育部学年注册要求,秋季学期未履行注册手续者,在上报教育部学生信息时按不在籍处理。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本科专业学习年限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学习年限为准。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专升本插班生一般学习年限为2年,弹性学习年限为1~4年。
弹性学习年限包含请假、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等时间,但不包含应征入伍时间。 
第六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1年毕业;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在基本学习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2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并按同专业年级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申请办法参见本《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分为军训、实验、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八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上课时数为依据,具体换算办法如下:
一、理论课:一般每18~20学时计1学分。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每36~40学时计1学分。
三、生产劳动、实习、技能训练、社会调查、军事训练、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四、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
五、学分最小单位为0.5(二舍三入和七退八进)。
第九条 总学分及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等各类学分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类学分原则上不能互相替代,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理论课学分不能替代实践环节学分。各专业总学分、各类学分要求及每学期应修满的最低学分数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听、免修与重修
第十条 课程的选修
一、学生从第二学期起除了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外,应在专业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修读选修课程。
二、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选课,选课工作结束后,学生不得退选、补选和换选。选修学生不足30人的通识教育平台选修课和学科基础平台选修课,原则上不设班开课;选修学生不足15人的专业课程平台不设班开课。选课程序与要求详见学校选课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课程的免听
一、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教学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全部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二、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主管教学院(系)领导批准,可免听与本专业课程冲突的辅修专业课程,但必须上交作业,参加课程的全部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的免修
一、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提交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主管教学院(系)领导批准,并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免修资格。取得免修资格的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的全部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成绩可作为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学生获准免修课程后,可继续自学,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按免修考试和期末考试之高分成绩记载。免修课程的最终成绩按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免修考试由开课院系组织实施,开课教研室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结束考试的分量与难度等同。考试时间和试题在考试前一周上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因故缺考,一律不另行安排补考。
二、学生已修读过的同一层次课程,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系)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除非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一般不得申请免听、免修。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证明,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由体育部安排体育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考核及格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的重修与补考
一、重修或补考课程范围:按有关规定不准参加考试(查)或考核总评成绩在45分以下(不含45分)的课程以及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习(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必须重修。在基本的学习年限内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超过2次。考核总评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60分以下的课程,必须补考。在基本的学习年限内补考次数不超过2次。每门课程补考、重修合计不得超过3次。
二、课程重修或补考方式:课程重修一律在有相应课程开课的学期跟班学习。如因课程冲突等不能跟班学习,第一次重修也可申请免听,但不能免考。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在下一学期第5~7周进行。
三、课程重修或补考的管理:
(一)凡已办理课程重修或补考申请手续的学生,均不得退修或退考,重修或补考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必修课的重修,原则上要求重修原来的课程。如因特殊情况,原课程不再开设时,可由该课程开出的院(系、部)为重修学生指定一门内容和学时相近的课程进行重修。若重修课程属限选课或任选课,可另选同组课程或其它课程,已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放弃重修或补考。
(三)对重修课程的学生与正常选课的学生要求相同。凡缺课在1/3以上或期末考核前仍有1/3以上的作业、实验报告等未完成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按重修不及格处理。
(四)申请课程重修或补考的学生,需填写课程重修或补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审批,并由院(系)报教务处备案。
(五)学生跟班重修的课程成绩,由重修时的平时成绩和重修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免听的重修课程成绩不计平时成绩,按重修考试实际成绩记分。第一次补考的课程成绩,由初修时的平时成绩和补考成绩综合评定;第二次补考的课程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课程重修后考核合格或补考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但绩点为0;登记分数时注明“重修”或“补考Ⅰ”、“补考Ⅱ”等字样(Ⅰ、Ⅱ为补考次数)。
四、办理课程重修或补考的手续和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第二周结束前,各院(系)统计上学期需重修或补考的学生人数,填写院(系)重修或补考学生登记表,将登记表电子版分别报送教务科和考务科,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二)需重修的学生于有相应课程开设学期的第一周,需补考的学生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到所在院(系)填写课程重修或补考申请表(均为一式两份),并交任课教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
(三)各院(系)统一将本院(系)学生的重修或补考名单汇总表电子版于每学期的第2~3周交教务处备案。
(四)条件许可的,可按规定采用网上申请与确认重修、补考资格。
(五)未按时办理手续者不得重修或补考,擅自重修者其重修成绩无效。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学科基础平台和专业课程平台选修课一般都进行考试,通识教育平台选修课、军训和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论文(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等实践环节可进行考查。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实验或实习、作业、课堂讨论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闭卷等形式,具体可采用笔试、口的课程要求、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采用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及格),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学分绩点是对课程学习与考核成绩的综合评价,绩点与考核成绩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考查的课程如系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及重修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折合为0绩点。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教务管理系统可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各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和总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综合测评、选读辅修专业、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学生下一学期选修课程的主要参数。
第二十条 教务处和教学单位按学校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组织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学生参加考核三周后,可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看本人学习成绩和已修学分,如有错漏或疑问,需及时向所在院(系)或任课教师查询。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计算学分的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各类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均各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与登记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核管理
一、 学生如有课程(含按一门课计算的实践教学环节)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应在考核前认真做好学生考核资格审查工作。
二、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缓考一般随下一学期补考同时进行。凡擅自缺考者不予缓考,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0”表示,下同),必须重修或补考。选修课缺考,可以放弃该课程学分,但不予删除课程成绩栏记录。
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考核作弊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反其它考试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规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准予对该课程补考一次。
第六章 本科插班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广东省专升本入学考试录取的专科毕业生,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要求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在院(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插入所录取专业三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本科插班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四年级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要求总学分及各类学分的,可发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本科插班生在三、四年级修读的课程(必修课除外),与专科期间所学内容深浅一致的,经所在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但不记学分,须改修学分相等的其它课程并取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一、二年级课程,一般不再安排补修;如确需补修个别主要课程,可相应减少三、四年级选修课的学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科插班生在专科阶段的学习成绩,不记入我校的学业成绩记录。
第七章 辅修专业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我校试行辅修专业制。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修读本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修满规定的学分即可取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依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申请转入招生时所在省市上一批次学校或更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审批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12月~次年1月或6~7月)申请办理,以便学生在新学期能转入新校学习。
三、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单,最近3个月内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
四、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或需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自费留学的; 
(四)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五)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学生家长同意,所在学院(系)核实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从学期开学初计算。学习年限内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连续病休,必须办理续休手续(与休学手续相同)。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奖学金;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指户口在学校者);
五、批准休学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休学时间结束前以及学期开学前,最迟不超过开学两周内,持相关材料向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对复学的学生,学院(系)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者,须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或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学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
四、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予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章 学业预警、延长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所在院(系)应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与警示。学业预警只是对学生很可能延长学习年限、退学的一种警示,目的是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并不意味着一定延长学习年限、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院系应给予学业警示:
一、一学期所获必修课学分未达到该学期应修必修课学分的1/3者;
二、第三至第六学期期间未获得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者;
第四十一条 未获得的应修学分累计在29学分以内的二、三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已纳入学校就业计划的毕业班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办法及管理规定:
一、在第三或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9月10日前),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到原专业年级报到注册继续学习。对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上报教育部学年注册信息时学籍情况以“留级”处理。
二、每延长学习年限一年,原应获而未获得学分课程视同初修课程,允许考试总次数增加两次。
三、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修读应获而未获学分课程后,学有余力的,经所在院系批准,可提前修读高一年级课程。每学期提前修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不得超过两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累计未获得应修学分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患病或者意外伤残,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当学年总学时1/3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自行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家长签字同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自行退学和按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必须在学校退学通知书送达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疾病或意外致残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到校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接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愈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教学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三、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必须书面呈述理由(因病的要凭医院证明),事先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按旷课处理。 
四、学生请假1个月以内,由所在院(系)审批;请假1个月以上,由所在院(系)核实情况、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一学期连续或累计请假时间达六周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请假离开学校的,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经常旷课、情节严重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且修满6个创新学分(创新学分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关于课外创新学分的实施细则》认定),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可以提前毕业。学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正常毕业时间至少一学期之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并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且所学过的课程80%以上取得学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者,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没有达到毕业要求,或者学业达到毕业要求,但受留校查看处分尚未解除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可以回校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资格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毕业日期填写。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受处分学生经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表现良好者,可以换发毕业证。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学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年分两批次受理毕业、结业资格复审和印制毕业、结业证书事宜,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五至六月和九月;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印制时间为六月和十月上旬。每年3月可办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仲字〔2005〕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