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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18年11月14日 10:56    来源:    作者:    阅读:

一、总 则

第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是学院党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为保证党总支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党总支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民主集中制和党政职能分工的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二、议事内容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内容:

1、学习上级党的文件,传达学校党委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贯彻意见。

2、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总结;确定组织生活内容;讨论组织发展工作。

3、分析党员队伍及师生的思想动态,研究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办法、措施。

4、分析教师队伍的思想状况,研究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措施。

5、研究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增强凝聚力工程的举措,具体组织实施。

6、分析本院的教学、科研状况,收集汇总师生对教学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提供意见和建议。

7、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措施。

8、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党总支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应按规定的会议议事内容,密切学院事务管理中的党政配合力度,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第五条 需要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汇总后报书记审定。

第六条 凡提交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需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材料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第七条 每次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应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四、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若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要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 议题由书记确定或委托副书记确定。根据会议议题,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吸收相关人员、支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每个议题,一般先由提议人报告情况,然后展开讨论,最后形成决议、决定或意见。对于暂时不能或不宜作出决议、决定的,应有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积极发言,表明态度,陈述意见。会议主持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可采用表决的方式通过。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党总支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在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存在分歧的议题可举手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非党总支委员无投票权。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凡党总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院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的同意,报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五、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是院党总支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它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要严肃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应注意保密。会议决议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决情况。党总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与会者不能在其它场合发表与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包括议提收集、发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作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条 本规则(试行)由党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何香凝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

二〇一四年一月